2006.08.04
別忘了十天商品鑑賞期
■記者 邱金蘭 (2006-06-20)
保險契約的訂定,往往牽涉到許多複雜的程序與過程,不少人有時會因為一時衝動,甚至因為人情因素投保,往往會忽略自己的財務承擔能力,或勉強自己接受不適合的產品,事後才後悔而想要中止這些保險契約。
但保戶一定要知道短期解約必須承擔巨大的損失,也正因如此,主管機關在十幾年前,就要求保險公司必須給予壽險的保戶十天的猶豫期。
在這十天內,保戶可以有充裕的時間,好好思考一下,是否真的需要投保這張保單,如果真的後悔,不想保了,就可以利用這十天的時間,向保險公司撤銷契約,以免繼續投保後再辦理解約時必須損失解約金。
在一般壽險保單條款中多會規定,保戶在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,可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向保險公司撤銷契約,或是以掛號郵寄方式向保險公司撤銷契約。
保險契約撤銷的效力,會從保戶親自送達時生效,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,保險公司會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交的保險費。
由於十天的撤銷期,是收到保單後開始起算,但保險公司從收到保戶的撤銷契約資料後,必須經過一些審核的行政程序,通常要一、兩星期的作業時間。
投保初期,保險公司通常只收首期保費,因此,在收到保戶送來的保單,確認是保戶本人無誤後,保險公司就會退回首期保費,如果是年繳保費,一年的首期保費會退還,如果是月繳,通常首期保費會收兩個月,保險公司也會一併退回。
但是在保險契約撤銷生效前,如果不幸剛好發生保險事故時,保險公司仍應依契約規定,負保險理賠責任。
保單並不是買的愈多愈好,也必須考量保戶自己的負擔能力與需求,有不少人可能因人情保單,或在業務員的行銷下,買了過多的保單,被沈重的保費支出壓的喘不過氣來。
如果是高保額的保單,一個月的保費也是一筆不小的負擔,對於缺錢又不想繼續投保的人而言,記得要善加利用猶豫期的德政,以免到時候還是要解約,讓荷包損失更多。
(實踐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主任彭金隆提供協助)
【2006/06/20 經濟日報】
2007年5月14日 星期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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