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5月24日 星期四

節稅 扶養親屬並非愈多愈好

節稅 扶養親屬並非愈多愈好
【經濟日報/記者蔡靜紋/台北報導】

2007.05.24 03:45 am


有別於富人節稅大多靠捐贈、投資海外等管道,一般小老百姓最常使用的節稅方法,除了列舉保險費醫療開銷外,莫過於儘量申報扶養親屬除非是確實扶養,並能出示充分的證明文件,否則並非申報扶養的人頭愈多愈好,民眾申報前最好先了解狀況,以免誤觸地雷。

稅務專家提醒三大原則,一是申報扶養的親屬人數,扣除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的其他親屬,若超過三人就會被稅捐機關列入稽查的必查名單;第二是申報扶養的親屬總人數超過七人者,亦為必查名單;第三是「愈親省愈多」,血緣愈親,可同時申報的扣除額愈多。

在台北工作的蕭大華(化名)過去幾年申報所得稅時,都將妹妹的小孩列入扶養親屬,但年年都被屏東的稅捐單位要求補稅。「我們是在同一戶籍,我妹妹沒工作,妹夫在鄉下也沒什麼收入,如果我不到台北上班,怎麼會有錢呢?國稅局居然說我跟小孩沒住在一起,沒有居住事實!」

大華今年春節過後第一個上班天就接到國稅局的通知補稅2.4萬元,但他對國稅局的認定標準相當不滿,後來特別請假回鄉去請村長出具證明,最後終於「抗稅成功」。蕭先生是幸運的例子,但大多數人看到相關手續往往會打退堂鼓。

台北富邦銀行資深經理陳秋蘭過去在會計事務所工作,她說,常有客戶將兄弟姐妹的小孩申報為扶養親屬,卻遇到「過去可以,現在不可以」或「別人可以、自己不可以」的情況。她會建議客戶,如果可以申報扶養節稅,是自己的權利,可以盡力爭取。

陳秋蘭說,一般說來,若申報父母等直系親屬都可以過關,但若是申報兄弟姐妹或其子女,國稅局認定是否為扶養親屬的標準有三,一是看是否同一戶籍,二是看居住事實,三是扶養事實;納稅義務人可以檢具戶籍謄本、父母切結書(父母簽名證實小孩由申報人扶養),或是村里長證明,或附上資金流程等資料以證明扶養事實。不過,若小孩父母是軍教等免稅所得者,便不得列為扶養親屬。

【2007/05/24 經濟日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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