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5月21日 星期一

外幣匯兌收益要申報

外幣匯兌收益要申報
2007/05/10
記者賴昭穎/台北報導

外幣定期存款利率加碼是最近幾年銀行主推的投資商品之一,由於定存利率比新台幣定存高出2到3倍,吸引許多民眾存款套利。但要注意的是,匯兌收益記得要申報所得稅,免得被國稅局查到必須連補帶罰。

財稅官員說,存款有利息所得,銀行會主動寄發扣繳憑單給存戶,多數人不會忘記申報;但匯兌收益不屬於扣繳所得,銀行不會寄發扣繳憑單給存戶,所以許多人誤以為匯兌收益不用報稅。

事實上,如果匯兌有賺錢,就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。

同樣的,匯兌一旦有損失,只要附上交易時的水單或存摺交易資料,也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,扣抵財產交易所得而且如果當年的財產交易所得不足扣抵,還可以在未來三個報稅年度扣抵

官員表示,外幣存款會產生兩種所得稅,一種是利息所得、另一種是財產交易所得。

利息所得可以享有一年27萬元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,超過27萬元的部分就得申報;至於財產交易所得,則是扣除利息收入後的其他所得,必須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。

官員建議,民眾不論因為投資或出國所需,換匯或結匯的水單等證明文件記得妥善保存,日後申報所得稅時才有辦法舉證自己投資是賺是賠,否則被國稅局抓到漏報所得,除了補稅,還會被處以1到2倍罰鍰。

【2007-05-10/聯合報/B2版/焦點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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