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11月7日 星期三

繼承改限定 恐衝擊銀行債權

繼承改限定 恐衝擊銀行債權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呂郁青/台北報導】

2007.11.07 03:35 am


立法院將民法繼承編修法案排入議程,若通過將既有概括繼承改為原則限定繼承,可能衝擊銀行債權。銀行公會因而緊急決定,將在今(7)日討論民法繼承篇,預料所有銀行都會反對全面改為原則限定繼承,未成年法定繼承則較有可能過關。

目前民法繼承篇的規定,是以概括繼承為原則,但可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,拋棄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後二個月內,由繼承人提出申請,限定繼承則必須在三個月內提出

現在有五位立委提出不同修法版本,以立委徐中雄、田秋堇為例,就希望修編為以「限定繼承」原則。也就是說只要債務人死後,繼承人繼承的負債大於遺產,繼承人不必申請,就可以最多只還到繼承的遺產,超過金額不用再自掏腰包賠付;若遺產大於負債,繼承人可使用剩餘的遺產。

銀行認為,全面改為限定繼承等於是民法大轉彎,衝擊過大,「不是不能改,而是要有完整的配套措施」。

據了解,法務部也了解民法是基本大法,債權人也不只銀行,還包括票券和民間債務等,牽一髮而動全身,全面修改的影響非常大,應該審慎以對。

銀行公會也很擔心,前年與去年銀行面對卡債風暴已衝擊不小,明年還要面臨消費者債清條例,現在又有民法繼承的修法,可能衝擊銀行授信政策,讓銀行放款更趨嚴格。

立委提出版本主要有三大類,第一大類就是全面以限定繼承為原則;第二大類則是只有未成年或是超過65歲等弱勢團體,原則上就限定繼承,同時建議延長聲請「拋棄繼承」期間、修訂聲請限定繼承期間的起算點,變更為「知悉其得繼承之時」。

第三大類則是由立委賴士葆所提,限縮第一順位繼承人、第一順位次順序繼承人,以及第二順位以下繼承人的償債責任;且將繼承期間放寬為一年,以全面了解繼承債務的範圍。

【2007/11/07 經濟日報】

沒有留言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