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險受益人 記得填法定繼承人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蔡靜紋/台北報導】
2007.11.20 09:43 am
近來民法繼承編「父債子還」的議題廣受討論,如果高額負債的長輩可將手邊保單儘早安排,繼承人又能即時辦理拋棄繼承,便可減少這類問題發生。國際紐約人壽建議民眾,買保險時,保險受益人欄位除填上想照顧的家人外,最好依順位多填一欄「法定繼承人」,以免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罹難,保險金會被併入被保險人的遺產計算課稅。
國際紐約人壽行政中心副總經理楊鈞霆表示,很多民眾不知道,買保險時,受益人指定是一門很大的學問。根據保險法第113條規定,「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,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。」另外第112條也規定,「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,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。」
一般人多只知道,如果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受益人的欄位空白未填寫,於未指定任何受益人的情況下身故,其身故保險金就會被視為遺產計算。
但即使是被保險人有指定受益人,如果被保險人與其指定的受益人同時身亡;或是指定的受益人較被保險人早身故,且被保險人生前也忘了變更受益人,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險金還是會被併入遺產計算。
一旦身故保險金被併入遺產計算,楊鈞霆分析,身故保險金便須先用於清償所有資產、負債,之後家屬才能拿到清償後的餘額,若不幸負債超過資產及理賠金總合,那麼不僅保險金泡湯,遺留給家屬的甚至僅有負債,喪失當初投保照顧家人的本意。
楊鈞霆建議,為免身故保險金被併入被保險人的遺產計算,買保險可依順位多指定幾名受益人,並於受益人欄位額外填上「法定繼承人」。
若保單受益人指名「法定繼承人」,即使前面順位的受益人也已身故,保險公司還可依民法規定的繼承順位,直接理賠保險金給被保險人最親近的親屬。
為維護保戶的權益,部分保險公司會直接在保單條款規定,「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,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,以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契約受益人」,以避免身故保險金直接併入被保險人遺產計算。
【2007/11/20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
2007年11月20日 星期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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